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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6)粤0111民初8812号
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鑫肽生物蛋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1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鑫肽生物蛋白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